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89號聲請人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智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再字第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在內。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伊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載明該確定判決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861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再字第21號確定判決(下稱第21號判決)就此部分裁判脫漏,經伊聲請補充判決,原確定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敘明不可採之理由,即駁回伊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所陳要屬第21號判決是否不備理由問題,非屬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脫漏之情形,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補充判決之聲請,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彭昭芬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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