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蔡文倚
訴訟代理人 蔡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11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表示未居住在戶籍地址,而未能收受送達,並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保障被告權利,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11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