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9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蔡文倚

訴訟代理人 蔡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11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表示未居住在戶籍地址,而未能收受送達,並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保障被告權利,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11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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