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保險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吳世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