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84、4810、5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志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或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初某日,在桃園市及新北市新莊區某地點,將其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該人所屬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有,為如附表之行為,而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35,000元之不法所得。嗣告訴人 蔡財旺王晟 合、 黃淑春蔡宸芳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111年9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0年度偵字第3534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912號、第54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提供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而對告訴人 李心雅符曉彤蕭妤蓁 涉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查,被告本案被訴部分既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不生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尚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被害人姓名事實被騙金額一蔡財旺於110年2月17日化名「 杰銘 隊長」透過FACEBOOK網路廣告及LINE軟體結識告訴人蔡財旺,然後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聯絡,以假投資真詐騙之方式,使告訴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110年3月21日17時8分許及14分許,各匯款1萬元及3萬元至被告上開上海銀行帳戶。4萬元二 王晟合 於110年2月衯化名「ACESOFGAMBLING(王牌在手)」透過youtube網路廣告結識告訴人王晟合,然後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聯絡,以假投資真詐騙之方式,使告訴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110年3月20日17時27分許及21日凌晨0時44分及14分許,各匯款2萬元及3萬元至被告上開上海銀行帳戶。5萬元三黃淑春於110年3月18日化名「鴻文」,透過FACEBOOK網路廣告及LINE軟體結識告訴人黃淑春,然後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聯絡,以假投資真詐騙之方式,使告訴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110年3月21日13時47分許、52分許、54分許及18時53分許、55分許與19時24分許,各匯款3萬元、2仟元、18,000元、3萬元、3萬元及25,000元至被告上開上海銀行帳戶。135,000元四蔡宸芳於110年3月18日化名「鴻文」,透過FACEBOOK網路廣告及LINE軟體結識告訴人黃淑春,然後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聯絡,以假投資真詐騙之方式,使告訴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110年3月21日15時44分許及17時5分許與21時28分許、31分許暨22時14分許,各匯款3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及3萬元至被告上開上海銀行帳戶。11萬元合計335,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