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1號

原告甲○○

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5元(見調字卷第21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再依原告之應繼分比例17/600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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