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陳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湘凌間 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41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