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波 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陳清波、 林家慶 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