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7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俞旻 債務人吳 福忠 債務人 張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俞旻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 吳福忠
張櫻慧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9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俞旻自民國107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45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福忠、張櫻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7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俞旻、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459元│福忠、張櫻│1月01日起││││││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俞旻、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59元│福忠、張櫻│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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