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午○○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複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被告寅○○被告丑○○被告亥○○被告地○○被告天○○被告申○○○被告辰○○被告宇○○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子○○被告巳○○兼許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被告未○○兼許被告卯○○兼許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二樓被告酉○○(兼許被告丁○○○被告庚○○被告己○○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六一巷三十八弄一號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二之四號被告乙○○被告丙○○被告壬○○被告戌○○被告宙○○ 劉鄭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之五被告玄○○劉鄭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 許明修 」之記載,應更正為「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