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15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15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012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陳名斌之最近戶籍謄本暨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經本院民國98年6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