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6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甲○○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關於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50元、關於酌定親權部分屬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如下:2名未成年子女1,500×2=3,000)、關於給付贍養費部分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請求違約金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合計1萬7,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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