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記載之
「台南縣白河」,應更正為「台南縣白河鎮」,第5行記載
之「後備步兵旅部二營」,應更正「後備步兵旅步二營」,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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