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文欽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文欽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馬文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同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1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一次同時侮辱2名公務員,係屬單純一罪。被告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地點,先後數次辱罵公務員,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屬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知尊重,其藐視法治之心態,行為之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