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原告與被告 葉秀峰 、 林盈 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2,097元(計算式:2,122,261元+309,836元=2,432,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