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3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湯馥嘉 (即 雷美雲 之.
湯超宇 (即雷美雲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零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