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告 許瑜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紫菡 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萬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請求457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457萬元=
91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48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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