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黃坤銘
相 對 人  羅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代依行使被害人對相對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
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5段58號,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芝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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