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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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43號原告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被告 林瑋育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簡方毅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