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6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被告 陳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