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6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張景嵐

被告 陳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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