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黃智模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劉漢卿
黃智成 黃琪鳴 黃峻哲 劉超群
吳淑貞 張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3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79.79㎡×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原告權利範圍84/1000=563,3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