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俊佑 債務人 吳枝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捌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