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葉豐 明債務人葉 素香 債務人 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叁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第三人百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邀同 張志忠陳國水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份,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第三人陳國水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死亡,自民國100年1月18日起即未再繳款,本金部分尚欠7,333,630元正,其第一、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債務人等三人為第三順序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渠等未拋棄繼承,依法自應於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葉家甄 、葉│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00000│素香、葉豐│月20日起││一七│││0元│明││││├──┼───┼─────┼──────┼──────┼───────┤│002│新臺幣│葉家甄、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00848│素香、葉豐│月25日起││七│││7元│明││││├──┼───┼─────┼──────┼──────┼───────┤│003│新臺幣│葉家甄、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32514│素香、葉豐│月18日起││七│││3元│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家甄、葉│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素香、葉豐│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葉家甄、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848│素香、葉豐│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葉家甄、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2514│素香、葉豐│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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