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文顯
相 對 人 黃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隆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原告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