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涼屏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告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清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請求自存證信函送達之翌日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惟該期日為何,尚待調查。故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