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債權人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才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泰儀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東泰儀器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