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58號原告 王綉娟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28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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