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76號

原告游O豪

法定代理人呂O華

游O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呂O華

被告楊O增

法定代理人郭O玉

法定代理人楊O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10月15日以民事補正狀表明係要連帶請求,並於113年11月8日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變更聲明部分,屬擴張訴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乙○○見原告在臉書發文出售遊戲帳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5日21時55分許之前某時,以臉書暱稱「 林凱樂 」與原告聯繫,向其佯稱要以5,500元,購買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5日21時55分許,告知遊戲帳號、密碼後,被告乙○○隨即更改遊戲帳號之密碼,使其無法使用遊戲帳號,被告乙○○因而詐欺取得遊戲之角色等財產上不法利益,爰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甲○○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詐騙,而遭被告乙○○取得原告之遊戲帳號一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183號審理筆錄節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此外並有該案所附原告及被告乙○○調查筆錄、對話紀錄表可佐(見刑事資料卷),且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乙○○既故意詐騙原告之遊戲帳號,是依上開規定仍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賠償責任。再被告乙○○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尚未成年,被告甲○○為其法定代理人,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個人資料卷),原告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請求被告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0月10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5頁、第3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91條第3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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