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5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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