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之105年度苗簡字第125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26日」應更正為「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聖之出生年月日中「26日」應更正為「24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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