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嘉麟│民國97年1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112540││日│││││元│││││├──┼───┼─────┼──────┼──────┼───────┤│002│新臺幣│張嘉麟│民國97年1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7.88%│││158317││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嘉麟│民國97年2月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540││日││內部份,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張嘉麟│民國97年2月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8317││日││內部份,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2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信貸債權一)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6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信貸債權二)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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