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曾志強 相對人 康閎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康閎森分別於民國①104年11月30日、②111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990,000元、②4,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4年11月24日、②141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7筆共計11,896,000元(詳如附表㈢所示),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如附表㈢所示之收息訖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㈢所示之實貸餘額,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17日及112年12月5日寄發通知函催告相對人繳納欠款,並於112年10月31日及112年12月7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康閎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㈠: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水源二73200119.00全部附表㈡(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75水源街46巷7號水源段二小段73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一層63.94、二層62.79、三層62.79、四層44.92,總面積234.44全部
附表㈢: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號初貸金額初貸日實貸餘額收息訖日(新臺幣)到期日(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3,400,000元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124年12月15日止2,251,271元112年8月15日002158,000元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7,087元112年8月15日0031,975,000元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124年12月15日止1,306,999元112年8月15日004158,000元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7,087元112年8月15日0052,025,000元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24年12月23日止1,340,688元112年8月23日006800,000元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20年8月24日止651,161元112年8月24日0073,380,000元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31年10月17日止3,275,770元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