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陳威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2月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84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威任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某時
許,以其臉書帳號「StevenChen」在其臉書發布「 小英 換
車換上癮」標題不實照片、文字訊息,認被移送人於網路造
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又按散佈謠言,足以影
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
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
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
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
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
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
三、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未查證而於上開時間於其臉書發表上
開貼文,惟辯稱:其只是覺得執政者在用人民的錢應該要仔
細評估錢是否用在刀口上,照顧更多弱勢的人民及勞工,而
不是隨便換臺車就要上千萬…其只是覺得不應該浪費人民的
納稅錢;該貼文很多人分享,其覺得是真的才下載轉貼,述
說自己的想法等語,惟觀諸上開言論內容,應無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可能,核與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此外,復查
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
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