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高雄市政府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26,64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