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蔡啟昌
附民被告 陳語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黃皓彥
法官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蔡啟昌
附民被告 陳語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黃皓彥
法官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