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蔡啟昌

附民被告 陳語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黃皓彥

法官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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