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少宏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建甫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
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少宏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建甫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
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