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富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有顯係文字誤寫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得參照上開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亦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文足資參照。
二、茲因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贅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顯然錯誤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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