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炤仁選任辯護人呂奕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9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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