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6號附民原告 黃成同 年籍與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郭瑋峻 律師附民被告 王柏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