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28號聲明人 莫嗣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莫嗣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2)之胞弟,被繼承人無子女,父 莫先廣 、母 陳盆 均已死亡,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莫嗣虎於111年1月2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莫嗣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莫嗣虎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