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豐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9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審訴字第8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逸豐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七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 林書婷 」印章壹枚、在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偽造印文、署押所在之文件及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欄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逸豐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14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經核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是就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法規定論處,合先敘明。又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亦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11月1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就該條第3項之文字進行修正,關於第1項之條文內容及其刑度均未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敘明。則核被告陳逸豐所為,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部分,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財務報表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偽造署押、印文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繳納股款罪、不實財務報表罪,均係以同1接續行為完成,觸犯4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共7罪間,彼此犯意個別、行為時間互異,應依數罪併罰,應分別論處,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就如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部分,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惟因被告本案前5年內,未曾犯有與本案同類之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犯罪,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無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所造成社會損害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於定刑前、後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偽造之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同此意旨)。未扣案偽刻「林書婷」之印章1枚,因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又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偽造印文、署押所在之文件及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欄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之署押、印文,既屬之印章、印文、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宣告沒收署押、印文數量之。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偽造私文書欄所示文件,業經行使分別交予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非屬被告所有,即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4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公司不實股款罪)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不實財務報表罪)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均未扣案)┌──┬────┬─────┬─────────┬───────┐│編號│犯罪事實│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署押所在│宣告刑│││││之文件及偽造之署押││││││、印文數量││├──┼────┼─────┼─────────┼───────┤│1│如附件起│兆豐國際創│在兆豐國際創業投資│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業投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公司應收之│││編號1│有限公司發│會議事錄偽造林書婷│股款,股東並未││││起人會議事│印文壹枚、董事會議│實際繳納,而以││││錄、董事會│事錄偽造林書婷印文│申請文件表明收││││議事錄、董│壹枚、董事(監察人│足,處有期徒刑││││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林書婷│參月,如易科罰││││)願任同意│署押壹枚│金,以新臺幣壹││││書││仟元折算壹日。│├──┼────┼─────┼─────────┼───────┤│2│如附件起│匯豐創業投│在匯豐創業投資股份│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人,公司應收之│││編號2│公司發起人│錄偽造林書婷印文壹│股款,股東並未││││會議事錄、│枚、董事會簽到簿偽│實際繳納,而以││││董事會議事│造林書婷署押壹枚、│申請文件表明收││││錄、董事會│董事(監察人)願任│足,處有期徒刑││││簽到簿、董│同意書偽造林書婷署│參月,如易科罰││││事(監察人│押壹枚│金,以新臺幣壹││││)願任同意││仟元折算壹日。││││書│││├──┼────┼─────┼─────────┼───────┤│3│如附件起│ 國泰世華 創│在國泰世華創業投資│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業投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公司應收之│││編號3│有限公司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股款,股東並未││││起人會議事│偽造林書婷署押壹枚│實際繳納,而以││││錄、董事會││申請文件表明收││││議事錄、董││足,處有期徒刑││││事(監察人││參月,如易科罰││││)願任同意││金,以新臺幣壹││││書││仟元折算壹日。│├──┼────┼─────┼─────────┼───────┤│4│如附件起│中國工商創│在中國工商創業投資│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業投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公司應收之│││編號4│有限公司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股款,股東並未││││起人會議事│偽造林書婷署押壹枚│實際繳納,而以││││錄、董事會││申請文件表明收││││議事錄、董││足,處有期徒刑││││事(監察人││參月,如易科罰││││)願任同意││金,以新臺幣壹││││書││仟元折算壹日。│├──┼────┼─────┼─────────┼───────┤│5│如附件起│花旗創業投│在花旗創業投資股份│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公司應收之│││編號5│公司發起人│人)願任同意書偽造│股款,股東並未││││會議事錄、│林書婷署押壹枚│實際繳納,而以││││董事會議事││申請文件表明收││││錄、董事(││足,處有期徒刑││││監察人)願││參月,如易科罰││││任同意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附件起│摩根士丹利│在摩根士丹利創業投│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創業投資股│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公司應收之│││編號6│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股款,股東並未││││董事(監察│書偽造林書婷署押壹│實際繳納,而以││││人)願任同│枚│申請文件表明收││││意書││足,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附件起│摩根大通創│在摩根大通創業投資│陳逸豐公司負責│││訴書附表│業投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公司應收之│││編號7│有限公司董│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股款,股東並未││││事(監察人│偽造林書婷署押壹枚│實際繳納,而以││││)願任同意││申請文件表明收││││書││足,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