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棒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棒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於102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在,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