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查告訴人甲○○業於96年5月14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及該撤回告訴狀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章附卷可稽,且本案係於96年6月15日始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參,詎檢察官於告訴人提出撤回告訴狀後,仍於96年5月18日偵查終結而仍製作完成起訴書,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從而公訴人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