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債權人 陳錫元 上列債權人陳錫元因與債務人 張朝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錫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存證信函影本所述,本件請求給付金額內分別包含新臺幣65,000元及27,000元之債權受讓金額,是請分別提出該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將其合法送達債務人知悉之回執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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