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強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