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強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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