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張伯達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444元(即以原告主張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本金113萬9,444元,原告已經清償後剩餘34萬元,二者之差為其訴訟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起訴原告所具訴狀雖載明「訴訟代理人」為王瀚星律師,惟未具提出委任狀,且起訴狀具狀人欄,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均未簽章(僅以文書處理器打字方式標名姓名),均與書狀程式未符,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併同補正,逾期未補,亦將駁回其訴。均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