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甲○○
送七被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設法定代理人 何清田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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