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告王品時尚會館法定代理人 俞博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複代理人邱 昱誠 律師
郭芸言 律師被告 黃曜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3日內,就以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如有更為說明或舉證調查,並請一併具體載明:
㈠本件王品時尚會館係獨資商號,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之非法人團體,其設有代表人者,應以代表人為原告,起訴程式方為適法,茲原告就起訴程式有補正之必要。
㈡被告關於「芳療師各種千奇百怪的扣錢制度,櫃子押金學習
費各種扣錢,而且公司沒有幫芳療師投保勞健保」之發言,有無證據證明其所述之事實為真。
㈢請原告說明:本件糾紛發生時,王品時尚會館月營業額淨收入約多少;負責人俞博晟個人每月收入約多少。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