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債權人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債務人上北大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已依原因事實所述依契約第五條約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