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即 王俊雄 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俊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王俊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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