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83號聲請人 黃立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83號聲請人 黃立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